開戶隱私權聲明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本公司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為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 (一)蒐集之目的:
    •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信託業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
    • 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個人描述、住家及設施、財產、職業、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信用評等、票據信用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證券(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證券(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各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及其他與證券交易相關資料。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本公司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 (七)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五條規定同意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 貴公司為上開目的範圍之蒐集、處理及利用。